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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標《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的規定:
1.貯存危險化學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2.危險化學品必須貯存在經相關部門批準設置的專門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經銷部門自管倉庫貯存危險化學品及貯存數量必須經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貯存倉庫。
3.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5.貯存的危險化學品應用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190的規定。同一區域貯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懸掛高等級危險品的性能標志。
6.危險化學品貯存方式分為3種:隔離貯存、隔開貯存、分離貯存。
7.根據危險化學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貯存。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
8.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企業都必須了解和掌握全部有關使用、儲存和處置方面的安全信息和注意事項,并對職工進行培訓教育。